2007年11月1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职工承包商场柜台 谁来缴纳增值税?

  任先生问:
  我是某农贸商场的职工,商场不景气,面临亏损,为了解决这一问题,商场决定将部分柜组承包给内部职工个人经营,由职工上缴一定数额的承包费。
  我承包了一个柜组,与商场签订了承包合同,合同约定税款由商场统一缴纳。后听说承包人要缴纳增值税,请问应由商场缴税还是应由柜组承包人缴税?

  本报释疑: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“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,在财务上独立核算,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,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、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,并接受税务管理。”商场与柜组承包人谁是纳税人,要看承包人是否具备上述条件。
  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,有组织章程、组织机构和场所,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,取得法人资格。”承包人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,独立进行经营活动,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,自己选择进货渠道、自行定价、自行销售商品,对取得的收入有分配权,只需向原企业上交承包费,则承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。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九条规定:“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,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。”
  而对于企业内部的各种承包,如你所提到的商场将其中的柜组承包给内部职工,实行分级单独核算等,承包人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,纳税人应该为商场,而不是柜组承包人。